特教學生助理員常見問題QA
本市特教學生助理員特休假事宜,皆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辦理
Q1:如何計算助理員特休假天數?
A: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辦理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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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 |
特休假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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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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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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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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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
每年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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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
每年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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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者 |
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30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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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助理員特休假沒休完怎麼辦?
A: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辦理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1. 應發給工資→請學校承辦人詢問基隆市教育處特教科辦理不休假工資相關事宜。
2. 展延1年→經勞資會議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
3.
展延1年,仍未休完特休假→請學校承辦人詢問基隆市教育處特教科辦理不休假工資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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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助理員請假,薪水該如何計算?
A:時薪制請事病假不給薪方式:
事假不給薪,病假半薪 (兩天以上病假一定要有相關證明)。
助理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項權益與福利皆依照勞工相關規定辦理,如「勞工請假規則」、「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所規範內容包含假別與給薪規定,學校如遇學生助理員有請假需求,應根據假別對其薪資選擇對應之措施,並於助理員請假期間,與導師、特教教師、輔導室、學務處、教務處或相關處室協調,妥適規劃代理機制,提供服務學生完善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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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勞資協商想調整休息時間,要如何訂定於契約中?(僅供參考,且必須經勞方同意)
A:範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本校特教助理人員協助特教生進行生活自理與情緒控制陪伴,工作內容具高度連續性與不可中斷性,為維護學生安全,實難於連續工作四小時後即安排三十分鐘休息時間。爰此,擬協商討論,於特教助理人員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倘於工作完成時,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時間,且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者,無庸另予休息時間,休息時間亦得依其個人意願,自由選擇離開工作場所休息。經勞資協商,本校另行調配特教助理人員休息時間,以符合法令並兼顧學生照護需求。
以上如果要調整休息時間,可訂在契約或勞資協商會議中,確保每位員工實際都有休息。
如果照勞基法四小時休息半小時,也可把時間明訂於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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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幼兒園助理員。
A幼兒園助理員申請請洽教育處學前暨選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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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時薪制助理員勞健保計算。
A:勞健保試算表(下載後使用)
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s/d/1s2nwJsoMJ3AggZHy1M_ZMsL42HZaU3F9/edit?usp=drive_link&ouid=103575706976238879954&rtpof=true&sd=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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