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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援巡迴班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15 年8 月19 日基府教特參字第1150241879 號函修正
壹、 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13 條第2 項。
二、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實施要點。
貳、 目的
一、協助學校團隊理解並處理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特教學生)之情緒及行為問題,增進學生在校適應。
二、透過諮詢、評估與系統合作,增進學校團隊處理特教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之專業能力。
三、建立跨專業、跨處室之正向支持網絡,提升學校自主發展與持續執行情緒行為介入策略之能力。
參、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二、承辦單位:基隆市身障特教資源中心。
三、協辦單位:基隆市政府轄屬高中、國中、國小及幼兒園。
肆、 團隊組成與服務定位
一、本計畫之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援巡迴班,以下簡稱「情支團隊」;依服務需求分為「初、次級組」及「三級組」。
二、情支團隊以間接服務、諮詢服務及系統支持為主要服務模式,服務焦點為個案所處生態情境、支持系統與學校團隊之介入能力。
三、情支團隊不以固定抽離、排定一對一課程或持續直接對學生本人提供服務為原則。必要之入班觀察、學生訪談或情境評估,係為資料蒐集、功能評估及研擬支持策略之需要,不等同於直接教學或治療服務。
四、服務過程得依個案需求進行跨學科、跨處室及跨專業合作,並與學校、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及相關人員共同研擬、執行、檢核與調整支持策略。
伍、 服務對象
就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特教學生,具有情緒及行為問題,且經學校既有輔導或支持後仍有困難者。
陸、 服務內容
一、共同服務:提供特教教師、普通班教師及學校團隊諮詢;評估個案所處生態與支持系統;協助盤點環境、課程、班級經營、人際互動及既有輔導策略;並提供跨學科、跨處室合作及正向行為支持之介入建議。
二、初、次級組:以預防性與支持性服務為主,包含入班觀察、學生適應情形評估、班級經營與環境調整諮詢、教師策略支持、必要之個案討論及後續追蹤。
三、三級組:針對情緒及行為問題較複雜、持續或具較高風險之個案,進行較完整之資料蒐集與功能行為評量,協助學校研擬、執行、評鑑及調整行為功能介入方案,並視需要召開個案會議或連結相關專業資源。
柒、 申請與轉介原則
一、情支服務採申請制。學校應依學生在實際生態情境中的適應情形、人際互動、情緒行為表現及其他資訊進行評估後,主動向身障特教資源中心提出申請。
二、若個案於鑑定安置結果押註「情巡相關服務重點」或「可申請情巡相關服務」,該註記表示學校得依實際需要提出申請,情支團隊不因註記而主動聯繫或逕行開案。
三、情支服務之申請、受理、開案與否,與助理員之申請分屬不同制度,彼此不互為必要條件。
四、申請送件或完成受理,不等同「開案」。資料送達後,仍須依序完成初篩、資料收集與評估、專業支持會議分案及合作意向確認等程序,始進入是否開案之評估。
五、申請方式:由學校團隊成員、其他教師、家長或主要照顧者、教育處等提出轉介需求,並透過學校向身障特教資源中心提出申請。
六、轉介方式:
(一)於特教中心網頁下載申請表(https://kse.kl.edu.tw/403)。
(二)申請表填寫完成後,經校內逐級核章,核章正本送至身障特教資源中心。
(三)由身障特教資源中心聯繫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