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
基隆市政府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基府教特壹字第1130238812號函頒全文共十一點
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整合相關特殊教育專業人力資源,提供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鑑定、安置及各項支持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力、資訊及諮詢,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設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特教專業服務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特教專業服務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統籌規劃中心鑑定安置、專業團隊及特教助理員年度工作計畫。
(二)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相關工作。
(三) 辦理專業團隊相關工作。
(四) 辦理特殊教育助理員相關工作。
(五) 彙整中心年度成果報告。
三、特教專業服務中心採任務編組,人員配置、職掌及聘任方式如下:
(一) 召集人一人:統籌及推展中心任務,由本府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所屬學校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之一聘(派)兼之。
(二) 副召集人二人:綜辦中心任務,由本府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所屬學校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之一聘(派)兼之。
(三) 專業工作人員置若干人,執行中心年度重點業務,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各目條件者聘(派)兼之:
1.本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符合特教專業服務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四) 總務、會計、人事及協辦執行中心任務之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辦理中心行政事務及協助中心任務之執行,由本府就前三款以外之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第三款之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規定,應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四、特教專業服務中心下設下列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分別由專業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兼任:
(一) 鑑定安置組:
1.辦理各梯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
2.提供各教育階段階段家長鑑定服務諮詢。
3.提供各教育階段階段鑑定評估教師工作諮詢。
4.心評工具借用、歸還、新購與庫存管理。
(二) 專業服務組:
1.專業團隊聯合評估及單項評估。
2.專業人員申請、審查、聘用及服務派案。
3.專業團隊服務紀錄查核與訪視督導。
4.專業人員在職訓練。
(三) 資源人力組:
1.特殊教育助理員申請、審查、聘用及服務派案。
2.特殊教育助理員服務紀錄查核與訪視督導。
3.特殊教育助理員職前及在職訓練。
五、專業工作人員經聘任後,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參加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提升研習活動,以精進專業知能。
(二) 出席所指派之相關中心及聯繫會議。
(三) 遵守保密義務,對於個人資料或機密案件,均不得洩漏。
六、 特教專業服務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本府應予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派)兼之。
前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解聘(改派),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
專業工作人員兼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以專業工作人員之本職考核之。
七、 特教專業服務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本府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執行成果報本府審核。
八、 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任特教專業服務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採全部時間擔任者,得全時申請公假,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採部分時段擔任者,得部分時間申請公假,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
九、 本府所屬學校教師擔任特教專業服務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一) 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每月依運作辦法支領兼職費。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 以全部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1.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 以全部時間擔任其他工作人員: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本府所屬學校校長擔任特教專業服務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兼職費。
十、 特教專業服務中心人員應接受本府考核小組督導與考核,並定期召開檢討會議。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依運作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予以獎勵。
十一、特教專業服務中心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中心所在學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