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
基隆市政府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基府特教壹字第1130238811號函修正第1點至第11點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設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提供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行政、評量及教學支援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源中心任務如下:
(一) 整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相關資源。
(二) 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服務。
(三) 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及資源中心年度成果報告。
(四) 分派巡迴輔導教師服務、管理差勤及督導成效。
(五) 規劃及辦理各級心評人員培訓。
(六) 規劃及辦理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
(七) 規劃及辦理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知能研習。
(八) 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維修及採購。
(九) 其他臨時交辦任務。
三、資源中心採任務編組,人員配置、職掌及聘任方式如下:
(一) 召集人一人,統籌及推展資源中心任務,由本府就具資源中心業務專長之所屬學校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之一聘(派)兼之。
(二) 副召集人二人,綜辦資源中心任務,由本府就具資源中心業務專長之所屬學校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之一聘(派)兼之。
(三) 諮詢人員若干人,提供資源中心業務專業諮詢,由本府就具資源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四) 專業工作人員若干人,執行資源中心年度重點業務,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各目條件者聘(派)兼之:
1.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 符合資源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五)總務、會計、人事及協辦執行資源中心任務之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辦理資源中心行政事務及協助資源中心任務之執行,由本府就前四款以外之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第四款之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規定,應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四、資源中心下設評鑑作業組及情緒行為問題專業支援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分別由專業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兼任。
五、專業工作人員經聘任後,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參加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提升研習活動,以精進專業知能。
(二) 出席所指派之相關中心及聯繫會議。
(三) 遵守保密義務,對於個人資料或機密案件,均不得洩漏。
六、資源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諮詢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本府應予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派)兼之。
前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解聘(改派),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
專業工作人員兼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以專業工作人員之本職考核之。
七、資源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本府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執行成果報本府審核。
八、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任資源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採全部時間擔任者,得全時申請公假,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採部分時段擔任者,得部分時間申請公假,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
九、本府所屬學校教師擔任資源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一)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 每月依運作辦法支領兼職費。
2. 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 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以全部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1. 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 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 以全部時間擔任其他工作人員: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本府所屬學校校長擔任資源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兼職費。
十、資源中心人員應接受本府考核小組督導與考核,並定期召開檢討會議。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得依運作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予以獎勵。
十一、資源中心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中心所在學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