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102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45420A號函辦理。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13項規定,少年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者,必要時得請兒童或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參照其立法理由,所稱「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包括精神科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護理人員及其他具協助受詢問或訊問少年所需專業之人士,例如特殊教育老師等。

三、少年法院(庭)依上開規定,請學校指派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陪同少年出庭及協助其表意時,考量少年之身心狀況,以曾與少年建立關係之人為宜,請優先指派少年現任或曾任之特殊教育教師、輔導人員陪同出庭,並核給公假,以利其為少年表意提供專業之協助。

四、前開陪同少年出庭及協助表意之特殊教育教師、輔導人員或其他專家,得依法院諮詢專家要點、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有關規定,請求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