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0125

    發文字號:基府教特參字第1070100203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0100203A00_ATTCH1.pdf0100203A00_ATTCH2.pdf)

主旨:轉知有關臺中市特殊教育學校107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安置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12日中市教特字第1060118161

             函辦理。

二、各校倘有下個學年度(107)入學或應屆畢業之身心障礙學 生,符合安置資格且欲申請轉介至臺中市3所特殊教育學校

(臺中特殊教育學校、啟明學校及啟聰學校),其安置方式說明如下,餘請詳閱附件: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5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啟聰學校以招收

             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

」臺中市特教育學校安置順位如后:

()設籍臺中市,依該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有居住臺中市至少滿一年之事實(須檢附居住事實相關證明),依該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家長於臺中市就業至少滿一年(須檢附工作證明)


 

()設籍其他縣市須由縣市政府轉介,並領有各縣市鑑輔會核發有效期限內之教育鑑定證明,經該市鑑輔會審核後予以安置 (以設籍縣市未有啟聰學校或啟明學校者為優先)

三、設籍基隆市受理時間:107416日(星期一)起。

四、因事關學生就學權益,請學校務必轉知學生及家長知悉,以維身障學生受教權益。

五、「106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 施計畫」及「107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請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http://w ww.tc.edu.tw/)下載。

正本:基隆市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含市立高級中學)、基隆市各公立幼兒園(含國小附幼)

、基隆市各私立國民中學、基隆市各私立國民小學、基隆市各私立幼兒園

    副本:本市特教資源中心(含附件)、教育處特教科(含附件)